原文出处: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情介绍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kLTbkmyZX83Lm7IpPGkiw
本网站所转载资讯不做商业用途,仅供学习交流。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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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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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互联网和域名诞生,很多国际知名的大品牌已经在域名领域耕耘了近二十年,不仅收获了互联网用户的信任和对自有品牌在虚拟网络领域的掌控权,也极大地节省了品牌营销及搜索引擎优化成本。加上不断注册和回购的域名,一个知名品牌拥有几百几千个域名是很稀松平常的事,这往往也意味品牌拥有成千上万的自然流量。
我们一直强调:域名是公司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许多品牌创始之初的第一要务。那么,哪些公司拥有最多的域名?哪些公司从其域名上获得了最多的在线流量?
最近国外的WebsiteToolTester分析了相关数据,想看看国际大公司拥有的域名和月总流量。中域小编决定带大家来围观下,围观前先提醒:由于GDPR及各大品牌公司主动启用的域名隐私保护的影响,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各大品牌实际拥有的域名数量实际远不止下面报告中所示数据。
1. Alphabet Inc.总流量最多,每月访问量接近1200亿次(119,879,300,000)。拥有422个域名,其中流量最大的域名自然是google.com,超过770亿月流量。接着是youtube.com,接近28亿次每月。
2. 微软公司总流量排名第二。其域名访问量总计达到72亿次。微软公司拥有139个域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其产品的防御性注册,包括msn.com,bing.com和linkedin.com,后者在2016年以2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其中live.com作为个人电子邮件网站,每月收到超过22亿次访问,为Microsoft带来最多的访问量。在获得该域名之前,Microsoft为Live Networks Inc 托管了网站,随后将该网站移至Live 555.com。从2005年开始,该域名就成为了取代Microsoft Hotmail(现在称为Windows Live和Windows Live Mail)品牌的主域名。
3. 跨国技术公司Amazon.com Inc.的258个域名总共获得了超过60亿次访问。引领亚马逊公司发展的域名是amazon.com,该网站成立于1995年,去年平均每个月有20亿左右的台式机和移动设备访问量。
值得一提的是: 在致力于管理IP地址和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非营利组织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之后,近8年来,亚马逊一直在争取自己“ .amazon”品牌顶级域名。这是由于南美国家(包括秘鲁和巴西)指出,批准“ .amazon”将等同于“收走亚马逊国家和ACTO使用及以“amazon”为其标识的权利。
4. 沃尔特·迪斯尼(Walt Disney)是另一家知名公司,每月收到大量流量,大约每月782,700,000。这家美国跨国大众传媒和娱乐集团拥有396个域名,但与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等竞争对手竞争,后者每月从257个域名中获得的总访问量为7.795亿;
5. 苹果公司(Apple)仅拥有52个域名,但每个月的访问量超515,000,000。
苹果公司去年12月通过域名抢注投诉,从韩国注册人那拿回了域名“SteveJobs.com”。并将该域名转移到史蒂夫·乔布斯档案馆名下。
6. 英荷跨国消费品公司联合利华(Unilever NV)在大多数公司中名列前茅,拥有1,181个域名。联合利华的两个最大网站是“ cleanipedia.com”和“ dollarshaveclub.com”这两个网站每月的访问量总计约为500万次。
7. 雀巢公司在公司域名总量上排名第二,拥有907个域名,是索尼公司的两倍,是百事可乐公司的三倍多。紧随其后的是拥有895个域名的强生公司,拥有857的宝洁公司和拥有651的大众汽车公司。
报告图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digitalinformationworld.com/2020/01/giants-online-who-owns-the-web.html
原文出处:上海二中院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
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vyaCMvDQIaTL76iu9f_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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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全部条款,即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全部进行了修订,体现了我国加强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侵犯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订,具体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文不揣浅陋,就有关著作权条款的修订简要梳理如下,以抛砖引玉。
一、修改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法定刑,提高了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法定刑。
2、修改罪状,完善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主要是增加了侵犯表演者权利(修改后的第四项)和破坏权利保护技术措施(修改后的第六项)的刑事责任。其他具体修改下文叙述。
3、顺应技术和社会发展趋势,在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中,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
4、修改了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作品表述,将“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修改为“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当然,此前通过司法解释其实已解决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属于“复制发行”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刑法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也使得《刑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协调一致。
二、背景和简要评价
简单回顾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过程,推测此次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订,应该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极大关系。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共计31条,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修订,仅有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订,见修正案草案的第十四、第十五条。可见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涉及著作权的有关条款,是在2020年7月之后新增加的,而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也正处于这一时间段内。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条款的内容来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有关内容,包括“视听作品”入法,技术措施保护的入法,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所体现。而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的规定,则在刑法中体现了《著作权法》此前修订(2001年第一次修订)的成果。表演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增加,很可能与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有关,因为这一条约正是关注表演者权利保护问题,而且是首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整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条款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有关规定内容更加完善,有利于加强新的技术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但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改,仍有一些缺憾或者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如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问题。
三、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做了修改,将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上述修改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有关规定。而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增加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规定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而且在增加表演者有关规定的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却仍然没有规定在其中。此外,由于此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作品表述的修改,即“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删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恐将进一步削弱。
四、“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规定溯源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规定。当时尚无2001年《著作权法》,因此刑法所做规定依据1990年《著作权法》的有关表述,如“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即属于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可能由于1990年著作权立法尚处于草创探索时期,对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分并不十分明确。就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关的条款来说,一方面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在作品种类的规定中,规定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另一方面又在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的第四节,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而从条款结构看,第四章规定的主要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但第四十条的规定又使用“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表述,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又很相近。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之后,删除了关于“电视、录像作品”的规定,并将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从而明确了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护的对象为邻接权,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则直接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但直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并未修改。
综上,由于1990年《著作权法》未严格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因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似可以解读也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基于播放行为而产生的邻接权。进而言之,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采用了1990年《著作权法》中“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也可以解读包括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即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当然由于笔者手头缺乏有关资料,不知实践中是否有通过上述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案例。但应该说从理论上存在上述可能。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1990年《著作权法》“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时,却似乎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问题,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后一丝希望也随之消逝。
五、小结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著作权有关条款的修改,一方面吸收了《著作权法》历次修订的有关成果,通过罪状表述的修改,对作品表述、保护范围等做了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定刑的修改,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另一方面,对《著作权法》修订中有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保护的内容,却没有予以吸收,导致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产生了盲区,应该说存在一些缺憾,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以俟今后完善。
附:新旧对照表
注:红色字体为修改部分,绿色字体为新增部分,蓝色字体为删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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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经济日报
“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那些蹭流量、傍名牌的企业应该明白,商标与产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并非吸引眼球的商标
近日,四川康巴小伙丁真的视频一时间传遍全网,连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都连发三推,向全世界介绍丁真。携程数据显示,截至12月4日,丁真带动“理塘”“甘孜”搜索增幅分别高达1400%和760%。
当下,流量就是金钱、注意力就是财富。按照“惯例”,网络热词很快就会被有心人注册成商标。比如,前些年的“蓝瘦香菇”“好嗨哟”等。果然,从11月14日开始,国家商标局系统中先后出现了数十条“丁真”相关商标申请,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个人,涉及项目包括美容面膜、洗发液、化妆品等。目前,大多数申请还在等待受理中。
理论上讲,“丁真”并非专用词汇,允许用于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已有多件“丁真”注册商标,分布于茶、调味品、腌制品、五金等类别。新申请的商标与已有商标如果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相同商标,可以注册。
但是,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某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就可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因此,“丁真”作为在先的姓名权,由丁真本人享有,其他人不能随便抢注。
目前,已存在的“丁真”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2020年4月份,显然与这个才火了几天的丁真无关。此后新申请的“丁真”商标,除非得到丁真本人许可,否则就应该证明自己不是“明知故犯”,有正当理由。
其实,丁真刚刚走红,就已经被各地文旅局“抢”过一轮了。各地旅游局“抢”丁真,是为了借势营销区域旅游,主要意图是善意地表达欢迎与祝福、介绍当地美景与风俗。他们卖萌又搞笑地“抢”人,得到了网友的热情互动,掀起了旅游营销高潮。
与之相反,抢注“丁真”商标的“第三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为了蹭流量、走捷径,这种行为不应当鼓励,如果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予以驳回;二是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的商标猎人,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抢“丁真”不是他们第一次出手,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2918.2万件,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然而,在飙升的商标数量背后,长期存在傍名牌、恶意抢注囤积乱象,令企业备感头疼。为了防御,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爷爷”“阿里奶奶”一家子;小米注册了“黑米”“玉米”“爆米花”;还有前段时间“今日油条”对“今日头条”近乎一比一的商标模仿,逼得“今日头条”到法院提起诉讼……看似搞笑段子的背后,有关企业却付出了极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国不仅是商标大国,还应该是品牌强国。那些蹭流量、傍名牌的企业应该明白,商标与产品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起决定作用的是产品和服务本身,并非吸引眼球的商标。“蓝瘦香菇”再红,产品力不够,抢注了商标也带不动销售。相反,商品品质、服务过硬,哪怕是无中生有,也有可能打造出高价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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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年半的时间,工作组审查为新gTLD计划引入的权利保护机制(RPM)的工作已经达到了重要的里程碑:完成其建议并提交第一阶段最终报告供采纳。这些新通用顶级域保护机制(gTLD RPM)是争端解决程序,统一快速暂停(URS)和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PDDRP)和商标信息交换所(TMCH),以及利用它的日升期和商标声明服务。RPM审核的第二阶段(可能始于2021年第一季度)将是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UDRP)的期盼已久的审核。
除了一个建议之外第一阶段的其他所有建议均已获得工作组的完全共识,其余的建议也具有共识指定,即大多数同意该建议,只有少数不同意。有了如此广泛的支持,这些建议将有望得到实施。
经过如此漫长的过程和如此广泛的支持,您可能希望对RPM框架有一些重大改进–这些交付了吗?从品牌所有者的角度来看,有一些改进,但是并没有达到所希望的改进或实质性改进。另一方面,各种可能会显著削弱商标保护的变化,这是一些ICANN社区的其他部分正在寻求的,已遭到抵制。因此,许多建议反映了工作组中缺乏进行更改的共识,从而导致维持现状。有一些人提出对现有流程进行调整和修正,而另一些人仍然提出各种信息和教育材料,以支持可能遇到这些rpm的人。因此,指定共识通常反映了各方虽然对结果不满意,但还愿意接受,这可以被视为ICANN多方利益相关者政策发展过程的定义。
各种更改建议以及维持现状的建议尽管也有很多令人失望的地方,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总的来说是积极的成果,特别是与其他替代方案相比。现将重点讨论如下:
积极成果:
TMCH
日升期
商标声明
URS
商标注册授权纠纷解决程序
澄清有关由不相关实体针对单个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提出的多个争议可以作为联合投诉提交。考虑到PDDRP的测试需要一种利用商标行为的模式,许多工作组成员认为这是隐含的,但是澄清是有帮助的。尽管如此,对PDDRP的测试非常难以实现,因此仍未使用该机制。
中性结果:
日升
更改了日升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以反映出对日升注册所基于的商标记录提出质疑的主要机制应该是TMCH所运营的争议程序,而不是在注册管理机构一级的挑战。但是,注册商应针对TMCH的这一发现采取行动。
商标声明
维持现状,即向潜在注册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在名称注册之前发出,向商标所有人发出的通知在注册完成后发出。虽然有些商标权人希望在域名注册前收到该通知,但也有工作组成员认为,对注册人的索赔通知元素应该完全取消,只保留对商标权人的注册后通知。
URS
意见分岐:
TMCH
地理标志不包括在TMCH的记录中,因此不能使用Sunrise和Claims服务,除非这些地理标志也受注册商标保护。即使对于那些代表知识产权利益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两极分化的话题,基本上是按国家/地区划分的。来自欧洲和其他国家的人倾向于保留TMCH运营商在2012年回合中采用的做法,即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受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提交;来自美国的许多参与者对此表示反对,这反映出各国在GIs问题上的普遍差异,以及言论自由和领域投资者游说团体的意见。
不太正面的结果:
TMCH
除非在TM + 50的有限范围内,否则“完全匹配”规定将保持不变,即TMCH,Sunrise和Claims不得扩展至“商标+”或“商标包含”。
日升
不建议公布保留名称名单,也不建议开发正式的挑战程序;在该程序中,将商标匹配名称指定为溢价或保留名称。
URS
没有建议采用URS作为有共识的政策,因此没有建议适用于所有旧版TLD,尤其包括.com和.net。在公众意见征询期中就此征求意见,获得了很多支持,但并非所有工作组成员都支持,该小组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就此建议达成共识。这个主题应该在第2阶段重新讨论。
对于第一阶段RPM建议,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包含工作组建议的第一阶段最终报告现已发送给GNSO理事会(负责gTLD政策制定的跨社群小组)进行表决。这将在理事会一月份的会议上进行审议。由于所有建议都在工作组中达成了完全共识或共识,因此人们期望GNSO的批准在很大程度上将是一种形式。
然后,批准的建议将提交给ICANN理事会以通过。在此阶段,通常会有进一步的公众评论机会,那些反对TMCH接受带有样式化和设备元素的标记的人可以提交评论。但是,这是工作组审议的一个问题,因此,预计理事会将再次投票通过这些建议。
一旦通过,由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社区志愿者组成的IRT将与工作人员一起实施政策建议。由于没有新的RPM被建议,也没有删除任何2012年回合RPM,并且大多数建议都是对现有流程进行调整和改进,因此IRT的工作应该相当简单。
RPM审查的第二阶段将会如何?
如上所述,RPM审查的第二阶段将是UDRP的审查。尽管有关第一阶段工作的宪章也涵盖了第二阶段,但人们普遍认为,本宪章缺乏明确性和其他不足之处导致了第一阶段工作的严重延误。因此,在第二阶段工作正式开始之前,GNSO理事会将审查并重新起草《章程》。
同时这也将是一个考虑GNSO理事会开发的PDP流程的各种改进的机会,包括让理事会考虑最合适的工作组结构是什么–通常,工作组向所有人开放,就像这个工作组一样,但是另一种方式是工作组召集来自不同竞争利益方的特定指定代表,就像关于gTLD注册数据的EPDP一样。工作组的领导也将特别重要。第一阶段采用了一种由三名从相互竞争的角度出发的联合主席组成的结构。从理论上讲,这可以实现平衡,但在实践中,这似乎设定了一个预期,即共同主席不会是中立的,因此需要“平衡”,这使得他们很难就领导决策达成一致。
重新确定章程还将提供一个机会,以确保明确确认诸如URS是否应为共识性政策,以及是否应将其与UDRP形成一个整合过程之类的问题。
原文链接:https://comlaude.com/first-phase-icann-rpms-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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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
社区团购业务正快马加鞭全国布局,美团也在进行相关业务布局。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美团关联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商标申请信息,新申请商标包括“美团智慧厨房”“美团优选 便宜有好货”“小美果园”等。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科学仪器等。
美团优选业务的调整在今年7月被美团提上日程。当时美团对外发布组织调整公告称,为进一步探索社区生鲜零售业态,满足差异化消费需求,推动生鲜零售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将成立“优选事业部”,进入社区团购赛道。截至目前,美团优选已经先后进入山东、湖北、陕西、河南、江苏、河北和福建等省份的省会城市。
美团优选今年还宣布推出“千城计划”。据了解,在新计划中,美团优选将通过自建和加盟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仓—网格仓—线下服务门店的物流配送体系,旨在年底前实现全国覆盖,并逐步下沉至县级市场。美团优选计划在未来3个月内进入20个省份,并在各省持续渗透,年内快速实现“千城”覆盖,
在今年三季报中,美团方面表示,新推出的美团优选服务,通过发展社区团长满足用户不同种类的消费需求,与美团买菜、快驴进货等业务更好地发挥了协同价值。未来,美团优选也将继续加大在仓储、供应链以及社区团长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开放的态度,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助推本地商家和行业共同发展。
原文链接:https://k.sina.cn/article_1644114654_61ff32de0200152ks.html?wm=13500_0055&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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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反钓鱼组织最新统计, 自三月中疫情在全球范围爆发以来,将近三万个与 “Coronavirus”, “COVID19” 相关的域名被注册,而其中约10%的域名有钓鱼或带有病毒的危害特征。许多这类网站一眼看来, 好像是提供了与疫情相关的统计信息或疾病预防宣导,实际上则为对用户进行账密钓鱼, 或对计算机导入病毒。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统计,目前已报案受理的上述有害网站达近万个,造成个人或企业的财务损失已达近千万美元。大量的绑架软件趁着此时,透过各类有害网站,不仅轻易地安装至在家办公人员的笔记本或桌机内,甚至进一步危害医疗单位的系统。
有鉴于此,我们域名监控系统和侵权查报机制,在这段期间,加大加强地为中国品牌的数字资产, 做好预警和防护工作。透过中域自建的BrandCloud品牌云系统, 我们替各行业客户定制了各类监控与防护方案。
以下是我们简单总结的近期的侵权处理经验和众多客户的需求,归类出几类明显危害到客户品牌域名的行为:
1. 钓鱼域名: 透过社交工程和错拼域名,黑客以公司首席财务官的名义向公司财务部或采购部发信。黑客也针对广大群众使用的免费邮箱进行钓鱼。
2. 博彩和成人类域名: 利用含有公司品牌商标的域名, 注册为博彩和成人类域名。
3. 病毒域名: 随机注册的域名经过微信或短信来邀请用户下载或更新软件,其实隐蔽地安装了木马病毒或勒索代码。这类案例一直在发生,疫情期间更多更广,品牌企业务必要加强对员工的提醒和安全教育。
4. 伪公益捐款域名:利用知名互联网公司或银行,加上公益或捐助相关字符串,设立未经企业官方授权的网站进行骗捐。
5. 伪医药域名:利用大众求医,求解药心切的情节,注册相关中西医药品名称。
6. 医疗品牌主要的 .COM / .CN 域名没注册:公司主品牌为 ABC, 但 ABC.com 或是 ABC.cn 等遭抢注,导致主站流量被引导至域名停放平台或竞争对手。仅注册 ABCgroup.com 或 ABC-corp.com 。譬如一家位于深圳, 世界知名的呼吸器制造厂安保 (Ambul)科技, 公司主域名为 ambulgroup.com , 而 ambul.com 或拼音 AnBao.com 都为第三方持有。